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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例1

2015年8月初,被告王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手续,离婚协议约定:"8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婚后购买的129平方米住房赠与女儿,并由被告协助女儿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离婚后来王某找各种理由一直拒绝办理过户,遂引发纠纷。2015年10月妻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协议配合过户。

【焕廷律师办案】
本案中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接受妻子刘女士的委托,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召开了法务会议,理顺法律关系,确定代理思路。本案争议焦点:离婚协议赠与,单方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一: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
第二:被告和原告母亲对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系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处分的协议。
第三,本案中,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就应认定为有效,赠与条款也不可单独撤销。
此外,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最终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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