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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 | “银行+保险”模式获得贷款,有何风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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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5日,高某某(系原告的丈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购买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二十万元。2014年3月10日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受益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拒绝理赔,后诉至法院。

 

   【焕廷来办案】

   2014年8月24日原告方因此纠纷找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签订委托协议。焕廷团队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到金水区法院立案。后经金水法院诉调中心调解后,正式开庭审理。后本案经调解成功结案,委托人不予上诉。

【焕廷有话说】

   本案在接受委托时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保险理赔案件,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这个案件很特殊,该险种属于贷款人意外身故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第二受益人未指定,不论是法官还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律师对此类纠纷都是第一次接触,后焕廷团队经与法官的沟通,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原告将贷款还上,使银行丧失收益资格;二是银行参加诉讼。为了使本案顺利进行,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后直接将贷款(车贷)偿还,银行丧失受益人资格,原告顺理成章成为合法、唯一的受益人。后案件化繁为简依据保单中一句话胜占了主动权,最终调解成功。

   此案的主要的法律依据小编在此给列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本案的受益人有两个,该险种为贷款险种,第一受益人是车贷银行,第二受益人未指定,因此当事人直接采取先还贷的方式直接使银行丧失了第一受益人的资格,在受益人未指定的情况下,保险金直接作为遗产由原告方获得。

   【温馨提示】

   保险是从容的生活态度。贷款买车、买房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负债生活的方式,一种透支未来的方式;虽然换来了舒适安定的生活空间,但更带来了一种无形的压力——还款的压力。

   其实,没有后顾之忧,做好最坏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对未来潜在的风险不逃避,做好正面积极应对,规划好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案是一种“从容若定,全盘掌控”的境界。选择保险就是选择了从容的生活,选择律师就是选择了一切尽在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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