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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强行拆除违法建筑是否违法

 

杨某诉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等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
  被告:项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城市规划办)
案件简介:
  原告杨某在郑郭镇S238省道南侧、师寨行政村东建有房屋一栋(三层),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该房屋在建设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经规划部门批准。2017年12月4日,项城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接举报后,对杨某房屋以“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2月6日至12月14日期间,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规划办先后联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以上法律文书均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原告杨某)送达。2017年12月12日,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规划办联合向杨某发出《拆除通知书》,内容为:“杨某:经查实:你在238省道南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2017年12月15日,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规划办联合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该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规划办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联合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等法律文书,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及本案原告杨某送达,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对原告杨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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