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廷案例|徐某、乔某等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某、乔某等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
原告:乔某。
原告:刘某。
被告:何某。
原告:徐某。
原告:乔某。
原告:刘某。
被告:何某。
案件简介:
2018年2月15日,被告何某给原告乔某、刘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何水欠乔景富、刘府广沙石款共计35000元整(叁万伍千元整),欠款人:何某,2018年2月15日。
被告何某向原告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6月5日何某欠省叔拉沙钱36车的(共计24600元整)(已给5000元)(下欠16600元),欠款人:何某,6月5日。被告何某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后又给付原告徐某9000元。
律师观点:
2018年2月15日,被告何某给原告乔某、刘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何水欠乔景富、刘府广沙石款共计35000元整(叁万伍千元整),欠款人:何某,2018年2月15日。
被告何某向原告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6月5日何某欠省叔拉沙钱36车的(共计24600元整)(已给5000元)(下欠16600元),欠款人:何某,6月5日。被告何某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后又给付原告徐某9000元。
律师观点:
原告徐某、乔某、刘某向何某出售砂石,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向被告何某交付砂石,被告何某以欠条形式确认拖欠货款,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徐某、乔某、刘某请求被告限期支付原告砂石款4260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买卖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7600元。
二、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刘某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乔某、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7600元。
二、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刘某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乔某、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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