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受伤不存在过错,是否应担责?

     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受伤不存在过错,是否应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防火门安装公司签订《防火门采购安装合同》一份,双方就郑东新区金光花苑I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标段木质、钢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事宜协商一致。2017年8月,被告某防火门安装公司与案外人杨某签订《防火门工程运输、安装外包协议》一份,双方就金光花苑I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标的防火门采购、运输、安装等达成外包协议。被告慕某受雇于杨某,从事上述防火门安装事宜。2018年8月24日,原告靳某经他人介绍受雇于被告慕某,从事上述防火门安装工作。2018年8月27日16时左右,靳某在用于临时休息的金光花苑15号楼2楼南侧西户调试其自行购买的电刨是造成手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靳某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手示中指挤压伤;2、左手示中指末节毁损伤。
  [裁判要点]
  本案中,靳某并非是在接受慕某的指示进行防火门安装的过程中受伤,而是在用于临时休息的房间中调试其自行购买的电创时受伤,且慕某及其申请的证人均称靳某从事的防火门安装工作不需要使用电创,靳某也认可在之前的防火门安装过程中未使用过电创。因此,靳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慕某对其损伤存在过错。故靳某要求慕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靳某与某防火门安装公司、河南某建筑不存在劳务关系,故靳某要求某防火门安装公司、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律所接受被告慕某的委托,作为被告慕某的诉讼代理人,在事故发生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维护了被告慕某的合法权益。提供劳务者在工作地点受伤事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多的,这类纠纷在诉讼时一般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主张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主要特点表现在:(1)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管理,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成果由接受劳务方享有,形成劳务关系;(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劳务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

 

微信 top
焕廷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关 闭
×
扫描关注
分秒成为达人
微信 top
焕廷律师事务所微信客服
关 闭
×
扫描关注焕廷律师
分秒成为维权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