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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案情简介】
    何某是王某经营的诗雅美容养生会所的员工,2018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经营项目:诗雅美容养生会所,经营地址:郑州市郑密路沁河路交叉口西100米,经营范围:女士美容养生等。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协议期限内,甲方愿以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按季度向乙方现金分红。本协议期限为壹年,甲乙双方应于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协商是否续约,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的,由甲方向乙方付清红利,返还乙方投资本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决定续约的,应于本协议期满之日前3日内重新签订新的协议书。协议到期后,何某未续约。截止2018年11月2日,何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刷卡的方式分七笔向王某转款80000元。王某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何某转账五笔,分别是2019年1月26日5000元,2019年1月31日5000元,2019年7月5日2000元,2019年7月18日5000元,2020年1月26日2000元。何某不认可上述转账的款项是分红。
    【法院认定】
    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仅约定何某按照投入的资金享受分红,既不参与经营,也未约定何某要承担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某辩称截止2020年1月共支付何某分红24000元,何某否认收到的款项是分红,即便王某抗辩属实,何某的收益也不违反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规定。协议到期后,何某未续约,何某要求王某返还何某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资协议如果仅约定分红收益,但未约定风险承担的,即便是投资协议实际也属于借贷。
    【法院判决】
    王某返还何某何某本金8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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