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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之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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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借贷利息如何计算?郑州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案情简介】
    原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2011年4月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8430元、125000元用于经营,并出具借条两张,其中借款金额为125000元的借条中载明利息按照农村信用社每年详细贷款利息计算。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11年8月25日向原告偿还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等有关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案件焦点】
    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案件分析】
    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8430元、125000元,并出具借条二张,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清偿,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清偿该笔债务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借款金额125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但是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自行处分,另外原告自认被告于其起诉后偿还了部分款项,应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故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剩余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33430元,扣除已履行的200000元,剩余借款3343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以借款金额2334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金额334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
    【焕廷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提醒:郑州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1、借条上一定要注明利息,在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时会更容易主张利息且比银行同期拆借利率高;
    2、注明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维权之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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