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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郑州债务律师: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焕廷案例|郑州债务律师: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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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郑州债务律师: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圆,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
    被告万某与原告陈某系陌生人,而第三人姚某系双方朋友,被告万某经营公司需要资金,被告万某找到第三人表示借款。第三人姚某与原告陈某之间有30万元债权债务。在第三人姚某的主持下,原告将第三人要偿还原告的30万元直接通过第三人姚某借给被告万某,第三人自己书写借据一份,并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万某并得到认可。被告万某按月利率1%向第三人姚某支付利息。到期被告未还,原告向被告起诉要求还款,但被告认为诉讼主体错误,应当是第三人借的款项,而非原告,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分析】
    本案关键就是实际用款人为被告万某,直接转款人为第三人姚某,但实际借款人系原告陈某。证据很清晰,有第三人姚某向被告万某转款记录,有万某向姚某支付利息的记录。姚某借给被告钱,并由被告向姚某支付利息,会造成一种被告与姚某之间是借贷关系的假象。因此必须找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合意,这样主体才正确。
    【收集证据】
    1、收集原告向姚某转款记录。
    2、第三人姚某与原告之间达成的向被告借款意愿证明。
    3、被告对是原告向他借款的认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以及约定利息。
    【焕廷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债务律师提醒:合同的相对性,以后我们再转介绍借款时,一定要完善三方达成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以及转款凭证,这样才能起诉主体正确,一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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