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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又遇变心人,你知道应该怎么做?

            买房又遇变心人,你知道应该怎么做?

委托人: 柴女士(原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22民初2662

受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高国辉

办案律师:高国辉 刘甜甜

案情简介:

20151211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郑州某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出售方(甲方)章伟弢,买受方(乙方)柴晓莉,居间方(丙方)郑州兴合公司;房屋坐落于位于郑州市中牟县***路交叉口东行150米路南的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转让总房款为人民币52万元;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后当日内,将首付款人民币16万元,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剩余房款人民币36万元,由贷款银行于放贷之日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若乙方不能按照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剩余房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该定金由甲方保管,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定金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转为购房款;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其他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支付给甲方16万元用于银行解押,待解押完毕自动转为首付款,此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甲乙双方约定待甲方房本下发后十日内共同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待乙方银行按揭审批下来后十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约定于甲方收到首付款当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按照该房屋实际成交总房款的2%支付全部佣金,具体数额为8800元,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或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丙方的佣金总额;若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合同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各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佣金后,丙方将代为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定金分别退还甲乙双方;甲乙丙三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1、定金冲抵首付款;2.因中牟县无资金监管账户,故甲方名下银行账户为资金监管账户;3、本房屋含地下室3-2-7,10.78平方米随房屋一并转让,总房款不变;4.待乙方新房本下发10日内,乙方须配合丙方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5.在乙方保证信用良好情况下,丙方保证贷足36万元,若不能贷足则视为丙方违约。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2015128日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第三人郑州兴合公司支付佣金8800元,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16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将房屋及地下室交付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被告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至今未办理银行解押。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1021日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1501256###。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柴女士与被告章先生、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柴女士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章先生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的解押手续,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柴女士将被告章先生因房屋(牟房权证字第1501256###号)银行抵押贷款所欠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全部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具体数额以还款日为准);

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牟房权证字第1501256###号)的解押手续;

三、原告柴女士将下余房款36万元扣除代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部分后,于房屋(牟房权证字第1501256###号)解押之日起十日诶支付被告章先生;

四、被告章先生于原告柴女士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三项内容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柴女士办理房屋(牟房权证字第1501256###号)的过户手续;

五、驳回原告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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