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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纠纷,正确做法是这样的

            面对婚姻纠纷,正确做法是这样的。

委托人:海女士(被告)

案由:离婚纠纷

案号:2017)豫0102民初3160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孔德旗

 

案情简介:

21052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72日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均无法调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在原被告双方结婚不久,原告索要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用于自家的拆迁补偿。据被告了解,原告家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署,根据拆迁协议的内容,被告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但双方自结婚后不久,并未一直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于原告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原告提供的该证明材料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效力,故本院不能以此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处理家庭事物,夫妻和好有望。故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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