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廷说法|一起因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
张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
请朋友李某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
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
银行向法院起诉,
并在胜诉后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
李某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61000元,
承担执行费800元,
共计61800元。
2014年7月,
李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但因张某家庭困难,
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
双方约定:
还款本息共计81000元,
分6年还清,
每年7月25日前为还款日。
2015年7月,
李某收到了被告张某的第一次还款16000元,
但后续几笔欠款一直
未按期履行,
李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所签还款协议
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自己也不记得协议的内容了。
法院向张某发出通知,
告知张某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提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来确定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提起特别程序。
其次,李某作为担保人,对张某的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李某代为偿还61800元,双方协议的还款数额为81000元,还款时间为6年,多出的款项折合利率并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还款协议》有效,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65000元。
借钱时
好声好语“请帮帮忙”
还钱时却玩起了“花式赖账”
近日
平阴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担保引发的
追偿权纠纷案
判决“失信者”张某向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李某
偿还欠款

基本案情
2010年,张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
请朋友李某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
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
银行向法院起诉,
并在胜诉后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
李某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61000元,
承担执行费800元,
共计61800元。
2014年7月,
李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但因张某家庭困难,
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
双方约定:
还款本息共计81000元,
分6年还清,
每年7月25日前为还款日。
2015年7月,
李某收到了被告张某的第一次还款16000元,
但后续几笔欠款一直
未按期履行,
李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
张某辩称自己有精神病,所签还款协议
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自己也不记得协议的内容了。
法院向张某发出通知,
告知张某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提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来确定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提起特别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特别程序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认定为《还款协议》签订时,张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次,李某作为担保人,对张某的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李某代为偿还61800元,双方协议的还款数额为81000元,还款时间为6年,多出的款项折合利率并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还款协议》有效,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65000元。
法官提醒
在帮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等,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声明: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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